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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场(6) 盐田法院当庭调解一起涉未成年人身体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9-09 08:20:14人气:

  平博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未成年人在公共游乐场所摔伤赔偿纠纷案。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盐田法院还针对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管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公共游乐设施安全监管,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21年2月4日,17岁华某与同学在盐田区某中央公园大型互动攀爬网上玩耍,在游玩中不慎跌落至地面受伤后送至医院。治疗期间,华某共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23万余元。3月17日,华某及其家属向盐田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某局作为公园的管理单位、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公园的服务方,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共计26万余元。

  庭审中,原告和两被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认为中央公园管理部门和物业公司,没有及时修复破损网格,且未对游乐设施配备相应的灯光照明、地面塑胶防摔胶底等必备的安全设施,是导致孩子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管理部门和物业公司则认为,攀爬网并未出现破损情况,也已铺了软化塑胶地面,且根据视频监控画面,华某玩耍时灯光照明明亮,华某是在违反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双脚站立不慎失足导致的。被告还提出,游乐设施现场多处张贴了“仅限5-12岁儿童游玩”“严禁在攀爬网上蹦跳”等安全警示,已经尽到了所有安全管理和安全警示职责,认为华某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

  “法庭充分理解各方的意见,在这里我想说的是,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是一项社会工程,不仅要针对个体,也要面向群体。不仅是针对现在,也要考虑未来,需要包括监护人在内社会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在孩子安全监管方面,我们谁都不能置之度外……”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官组织各方调解。经过近1个小时的调解,三方达成调解协议:扣除由医保基金垫付的医疗费,由物业公司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华某支付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和配套医疗用品费等5.5万元。

  调解结束后,法官吴静当庭向各方当事人提示:“公共场所游乐设施给人们带来生活上的便利,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社会公众在使用游乐设施过程中,应仔细阅读相关提示说明,保护人身安全。尤其是未成年人在使用过程中,监护人应当尽到监护义务。游乐设施所在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依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避免使用者受害,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祥和的社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原标题:《百场(6) 盐田法院当庭调解一起涉未成年人身体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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